醫故鑑定委七成員料月杪公佈
技術鑑定報吿原則上九十日內完成
“醫療事故法”規定須訂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組織及運作和鑑定程序,行政會昨日公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行政法規草案,本月廿六日生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相信,行政長官在法規生效同日會透過批示公佈委員會的七名成員。去年全澳共有五十九宗醫療事故投訴。
有需要可外求協助
草案建議,委員會主要負責調查和技術鑑定是否存在醫療事故,可決定進行對編制鑑定報告屬必要的調查和檢查,亦負責審議就診者及醫療服務提供者提出的異議和投訴。委員會由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專業人員共七人組成,其中一人擔任主席。委員會成員必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並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專業人士擔任,任期兩年,可續期。由衛生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補助。
技術鑑定程序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的就診者親屬,均可申請技術鑑定,但須繳付鑑定費,金額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根據法律規定,原則上委員會應於九十日內完成鑑定報告,但基於個案的複雜程度,可延長上述期限。如技術鑑定特別複雜或需要特定領域的知識,委員會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要求提供專業服務。在有需要時,經委員會主席建議並獲行政長官許可,亦可在澳門或外地取得技術顧問服務。
不服報吿可提異議
在鑑定報告完成前,委員會的調查程序保密,期間不得提供有關調查的文書或資料的資訊。如利害關係人認為鑑定報告有錯誤、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又或結論未經適當說明理由,可於十五日內向委員會提出聲明異議。
梁慶庭提到,鑑定報告完成後,會依照法律規定將副本提交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衛生局。委員會成員是否可無限續期?梁慶庭稱,法律無訂明續期次數,最重要是成員的專業及公信力。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