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故法三法規廿六日生效
醫護須強制購保險不同分類保額下限有別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事故法”的三項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將於本月廿六日生效。《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行政法規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須強制買保險,按不同分類的保額下限為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昨日下午三時在政府總部公佈三項行政法規。強制保險方面,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錯違反醫療衛生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健康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服務提供者因向有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按保險合同條款,因保險事故賠償而引致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及其他開支。同時訂定不屬保險承保範圍的各種情況,如因醫療服務提供者故意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傷害,又或因醫療服務提供者在醉酒、藥品下作出的行為。
遭拒保可求助金管局
法規以附表形式訂定保險金額下限。如屬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按其醫療專業的分類,分別為五十萬元、一百萬元和二百萬元;如屬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則按醫療服務的性質及在其場所的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的人數,由一百萬元至二千萬元不等。
保險合同須根據統一保險單的規定及條款訂立,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可藉訂立保險任意條款擴大承保範圍或提高保險金額。保險合同為期一年。如醫療服務提供者遭至少三個保險人拒絕訂立合同,可請求金管局訂定接受合同的特別要求。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已生效的醫療服務提供者民事責任保險合同,建議自動與現訂定的規定配合,但保險人有權收取應收的附加保險費。
分析原因訂特別條款
金管局及衛生局分別負責監察保險人及醫療服務提供者遵守行政法規的情況。
金管局行政委員會委員萬美玲解釋,若醫療服務提供者被三家保險公司拒絕投保,可到金管局要求協調。金管局會按費率機制,平衡風險角度及所需的保障,並視乎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專業屬性及了解拒保原因,經分析後提出特別條款。強調無論任何情況,都不會有醫生或醫護人員買不到保險。
梁慶庭提到,目前有七家保險公司提供保險服務。
本報記者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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