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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控罪罪成 曾蔭權成首位卸任後被定罪特首

2017-02-17 20:41

(香港電台圖片)

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9人陪審團以8比1,裁定他第二項控罪,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罪名成立。陪審團表示不能就第一項控罪作出裁決;而第三項控罪,陪審團則以9對0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准許曾蔭權保釋至下周一(20日)下午2時半。

控罪指曾蔭權身為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在審批數碼廣播即雄濤提交的3項申請時,在無合理辯解下故意不向行會申報或披露,他同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單位的租賃協議。

雄濤的3個申請分別是2010年4月申請數碼聲音廣播牌照、同年9月申請交還AM廣播牌照,以及2011年7至11月,申請由李國章出任該公司董事兼主席。

曾蔭權面對三項控罪,分別為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首項控罪指他涉嫌在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任特首期間,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豪宅物業的裝修工程,使他在執行職務,即考慮和決定有關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就廣播牌照及由李國章出任其董事兼主席等3項申請時受到影響。

至於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第一項指曾涉嫌在考慮和決定上述涉及雄濤廣播的決策時,沒有向行政會議申報或隱瞞,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東海花園物業的租賃進行商議;第二項則指曾涉嫌在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建議政府向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勳及嘉獎時,無申報何周禮當時獲聘為東海花園物業進行室內設計工程,以及欲利用授勳及嘉獎回饋何周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