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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判18年受賄超1400萬 中國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

2017-02-18 07:30

【香港中通社2月17日電】2月17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原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對孫鴻志受賄所得、不能說明來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依法返還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張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人民日報客戶端17日報道稱,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20.824971萬元。
2009年春節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孫鴻志利用擔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64.188202萬元。
截至案發前,被告人孫鴻志家庭財產及支出共計折合人民幣3525.522112萬元,其中能?說明來源的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2 571.532535萬元。孫鴻志對折合人民幣953.98957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財新網此前報道稱,「65後」博士孫鴻志(1965年9月出生)出生在「煤城」吉林蛟河,曾在東北煤炭領域深耕近20年,中組部發起大規模央地幹部交流後,於2011年被推薦赴京任職國家工商總局,此後又成為當時國家工商總局最年輕的領導。2014年12月26日,孫鴻志被通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
中國經濟網此前報道指,生於1965年的孫鴻志為十八大以來最年輕的落馬省部級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