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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證據不足案 按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判無罪

2017-02-22 00:41


■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中通社2月21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1日發佈《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表示,《實施意見》提出防範冤假錯案,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對於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中國新聞網21日報道,《實施意見》以「確保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懲罰、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宗旨,分為5個部分,共計33條。
戴長林指出,《實施意見》推動確立審判在刑事訴訟中的中心地位和決定性作用,解決影響和制約刑事司法公正的體制機制性問題,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和及時糾正機制,夯實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築牢防範冤假錯案的程序防線。
戴長林表示,實踐表明,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是導致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法院對案件審判,一是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法院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不能直接將起訴指控的事實認定為案件事實,也不能忽視案件事實證據存在的問題勉強作出裁判;二是堅持非法證據排除原則,法院要更嚴格落實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要求,要以更高的標準依法認定、堅決排除各類非法證據;三是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四是堅持程序公正原則,法院要秉持客觀公正,確保審判階段控辯平等對抗,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實施意見》要求,對於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的,應依法予以排除。
對於訊問過程,《實施意見》特別指出,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重視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審查,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
除了避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以外,重視辯護律師的辯護作用,對切實防範冤假錯案也具有積極作用。對於刑事辯護率低、辯護質量不高等長期以來制約司法公正的難題,《實施意見》立足司法實踐,推動完善律師辯護制度,要求各地法院配合有關部門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切實提高律師的辯護率。戴長林表示,對那些未成年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要實行法律援助。
對於目前證人、鑒定人出庭率低的問題,戴長林強調,如果鑒定人鑒定之後,做出了精神病鑒定、傷情鑒定、DNA鑒定等一系列司法鑒定,如果有必要出庭,通知出庭卻不出庭的,所做出的鑒定意見法庭將不予採納。此外,法院應採取不公開證人真實姓名等個人信息,或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並建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專項經費機制。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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