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當中間人營運十公司只得兩三名員工
黃國威:承接檢院項目已“夠做”
初級法院昨日下午審議有關何案的檢察院傳真機購買、保養合同內容。本案第一被告、涉案公司負責人黃國威稱,原本承接檢察院項目已“夠晒”,故沒向其他部門投標,但何超明卸任後,便沒有再中標。
黃稱公司自己營運
控訴書指出,檢察院多年來以直接判給方式,將傳真機、碎紙機、碳粉及有關保養服務判給黃國威所管理的公司(力基、開展、新創作),有關公司實際上以何超明為首。黃國威否認有份組成犯罪集團,指公司由自己營運,當時收到檢院人員電話,要求就購買傳真機報價,遂找到二判進利公司,並將有關價格加一成後再向檢院報上。其公司向來以裝修工程為主,黃表示不清楚為何檢院會向其購買傳真機,也不知道自家員工為何要以不同公司名義向檢院報價。公司在服務上充當中間人角色,當檢院之傳真機有需要維修,便會通知二判上門維修。
多年來,上述公司以服務檢察院為主,檢察官蕭燕霞詢問,為何不再找其他部門購買傳真機,黃國威稱無必要,“做檢察院已經夠晒做,仲使乜做出面?”又指自身亦要兼顧其他街外的裝修工程。
檢院換屆再無中標
黃國威早前稱,自公司被廉署調查、並遭扣押公司圖章文件後,便將公司結業。主審法官林炳輝問及,為何連購買服務亦要立即結束?黃指“邊有心機做,加上有啲咁嘅事(被調查)。”法官遂質疑,有關服務實際上在二○一四年十二月換屆後、未被廉署調查前已結束。
黃原本稱,檢院沒再向其通知報價,故沒有再競投,後來表示,檢察長官邸的有關服務原應以半年或一年為期,後來有人通知只可再做三個月。換屆後,他有着同事就二十多個項目向檢院交標書,但沒有再中標,故而放棄。
黃亦表示,他所營運的十家公司,實際上只需兩三名員工,本案第四被告林浩源主責文件處理,另有一兩人負責微縮工作。遭法官質疑未有履行合約上須就微縮服務聘請三名人員的要求。
本案第二被告、涉案公司另一東主麥炎泰後來作供,重申十多年來沒有參加有關公司的營運,表示“飲咖啡”時聽聞,政府換屆後,有關公司便被檢院終止了全部服務。
本案於今日(廿八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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