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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聯:讓座規定不宜列入《輕軌法》

2017-03-07 07:30

【特訊】就《輕軌交通系統法》公眾諮詢建議將不讓座引入懲罰性規定,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副理事長黃倩玲表示,當局提出《輕軌法》諮詢參考了不同地區的類近法規作出建議,同時收集居民意見改善方案,是體現特區政府科學決策的一個途徑;然而文本提及一些具罰則的乘客規則,當中有關讓座規定方面,黃倩玲則認為沒有必要將讓座與否加入懲罰性的規定中。
黃倩玲指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為有需要人士讓出座位本是美德,是社會上對行動不便人士的關愛,是道德價值的範疇。包括澳門在內,不少地方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設有關愛座或優先座,也是為鼓勵乘客主動讓座予有需要人士,而非一種硬性規定,也不應動用法律來訂定罰則;因為道德價值應從教化及宣導著手,而不是視之為違法,以立法的方式規定罰則來阻嚇不遵從的人士。
黃倩玲續稱,諮詢文本中有提到當局參考了各地的地鐵乘客規則,包括內地、香港、台灣、新加坡、里斯本的地鐵規則來提出建議,當中里斯本地鐵的確有應將關愛座讓予有需要人士的乘客規則;不過,經查閱里斯本地鐵網站上有關乘客規則的部分,其讓座規定並非具有罰則的規定,與其他具罰則的乘客規則寫法並不相同(例如禁止吸煙一條是有列明依據何法處罰)。由此可見,當局的各個參考對象均無對不讓出關愛座乘客罰款的規則。
黃倩玲建議,鼓勵讓座仍應以勸導方式進行,而非列入法律中。現時澳門社會普遍亦認同讓座美德,在巴士上居民皆會自發讓座;加上「不讓座罰款」在執行上也存在一定困難,並不現實。故此,讓座規定不宜列入《輕軌法》中,更不應以罰款的形式來「阻嚇」不讓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