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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領導:買服務合法

2017-03-11 06:35

    前領導:買服務合法

    廉署:做法自欺欺人

    【本報消息】去年一月,審計署已指出勞工局曾錯以“勞務採購”方式請人。不過文化局前領導在回應廉署時,仍堅持該局是在購買服務、而非聘用人員,做法無問題。

    協議如同勞動合同

    廉署質疑,該局與受聘者簽署的“提供服務協議”實際上是勞動合同,而且服務費以薪酬點作參考、有指定上班時間、工作內容與正式員工相近,只是當局豁免“打卡”,及後又不明文規定考勤制度,做法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關於聘請取得勞務人員的合法性問題,文化局前領導向廉署表示,有關情況應視為購買服務而非聘用人員,這些人員非文化局員工,在福利上與正式員工有很大差距,例如不享有年假及聖誕津貼,故經該局法律技術人員分析後,認為有關做法不違法。

    不過,廉署調查後發現,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請人時,所建議薪酬參照了公職人員某一職程的薪俸點,又會簽署“提供服務協議”,當中訂明協議期限(通常為六個月)、主要從事的工作、工作時數、每月所收報酬、勞工保險及社保供款等內容。上述協議無論是從形式還是從內容上,都是一份典型的勞動合同。

    違法兼同工不同酬

    而且,這些人員除了不簽署文件外,工作內容與同單位的正式員工無異,要按指定時間上下班、服從上級命令、完成指派工作並獲得相應薪酬。至於福利待遇上的差距,廉署認為,只能說明這種聘用方式不單違法,而且局內有同工不同酬的問題。

    儘管文化局認為自身“光明磊落”,不過廉署質疑該局以各種方法掩飾勞動僱傭關係。例如,為佯裝“買服務”,會要求受聘者提交“報價單”,當中服務內容與聘用建議書中的完全一致,服務費則以某一職程月薪俸乘以服務月數計算。

    同時,他們不必如正式員工般“打卡”,而是由部門主管手寫記錄其上下班時間。

    另外,文化局為了避免長期簽署具有眾多典型勞動合同條款的協議,在與有關人員簽訂“提供服務協議”一年後,便會改簽“工作協定”,又着有關人員向財政局以“自由職業者”身份申請開業。這個“工作協定”,將原有的工作時數、超時工作補償等內容全部刪除,僅餘下服務內容、期限和服務費。雖對工作時間等考勤制度隻字不提,但他們亦與從前一樣按正常辦公時間出勤,工作內容亦沒改變。廉署批評有關做法不僅是弄虛作假,更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另類”招聘系統化

    至於取得“採購勞務”的真正用途,廉署在報告提到,除了是出於部門運作需要,而由私人公司提供清潔、保安、設備維修等後勤服務外,也可以是個別項目的研究報告或工程計劃書等專業技術服務。然而,公共部門與勞務提供者之間是服務“購買者”與“提供者”的債權債務關係,而非僱主與僱員間的勞動僱傭關係。

    廉署指出,多年前部分公共部門,亦曾存在以取得勞務方式違法請人,但經廉署及審計署透過報告、勸喻不斷指出錯處後,近年有關做法已在絕大部分部門絕跡。不過,文化局的有關違規做法並非偶爾,該局大部分附屬單位都有此陋習,而且該局內聯網上有聘請相關人員的流程圖及文件樣板,可見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人員的做法已是普遍化、系統化、格式化。

澳門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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