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門採購招聘屢違規
何潤生促完善制度追究責任
【本報消息】廉署、審計報告連番揭發有公共部門違規採購,又以“買服務”之名聘請人員,不過鮮有聽聞有人要因此負責。議員何潤生提出書面質詢,促交待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追究情況,建議延長紀律程序追訴期及罰則。
規避招標損公信力
何潤生指出,政府部門的採購工作必須依法,但不少部門近年為“貪方便”而不公開招標,將採購項目“斬件”外判,事後又聲稱事出“特殊”、“緊急”。規避公開招標、書面詢價的做法似乎已成為公務採購的潛規則,難以推動公帑合理使用和維護社會公共效益,亦會增加貪污濫權的風險,有損政府公信力。故此,不能僅以該等“不規則行為”並不等同於“貪污受賄”,便忽視其可能帶來的損害。
他主張,行政當局除了完善現行的《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及調整其招標金額外,亦應加強公務人員的守法意識,在必要時,甚至應修改現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關於紀律處分的規定,將追究紀律責任的期間及罰則調升,使其嚴格守法,避免因“貪方便”或“一時疏忽”而違反法律規定,降低背後潛藏的犯罪行為發生機率。
延追訴期處罰違規
根據資料顯示,當局在二○一一年至二○一六年九月,對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提起了二千一百九十六宗紀律程序,有一千七百三十四人次受到紀律處分。他詢問當中有多少人是由於違規採購等不規則行為而受到處分?當局會否就審計報告及廉署調查報告所指出的問題,向有關負責人員追究紀律責任?另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僅為三年,自作出違紀行為日起計算。然而,上述違紀行為均在事發後頗長時間後才被發現,且有關行為在部門內部作出,部門外人員根本難以知悉,故違紀行為被發現時,其追訴期已過,導致無法追究,當局會否考慮延長有關追訴期,以進一步形成嚴密、有效的約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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