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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涉教唆洩密被訴

2017-03-15 06:35




    馬英九涉教唆洩密被訴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十四日消息:台北地檢署偵辦前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被控教唆洩密案,認為馬英九洩漏仍在偵查中的秘密事項等給他人,今天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和刑法洩密罪起訴;最重可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關說案埋洩密隱患

    這起教唆洩密案,源於特別偵查組二○一三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民代柯建銘、前立法部門負責人王金平疑涉關說案,案件未偵結時,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一日向馬英九報告,馬英九再指示黃世銘於九月四日向前台灣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人江宜樺、前台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副秘書長羅智強報告,整個事件衍生馬、王的“九月政爭”。

    卸任後成被告傳喚

    黃世銘於二○一四年被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洩密罪判刑一年三個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定讞,黃世銘選擇易科罰金新台幣四十五萬七千元,已執行完畢。馬英九任台灣地區領導人時,有刑事豁免權,卸任後,北檢去年十二月一日才首度以“被告”身份傳喚馬英九。

    北檢調查認為,馬英九在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明知“100特他61案”等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秘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與江宜樺、羅智強兩人。

    北檢認定,馬英九在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的行為,是洩漏台灣防務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二○一三年九月四日的行為,則是教唆犯洩漏台灣防務以外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違法利用個人資料。

    北檢解釋,馬英九的行為,非僅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就算馬英九在處理閣員政治責任,尚非不得選擇以“合法適當”之方式為之,如“不告知偵查內容與來源”、“不揭露通訊監察譯文”之方式,或“俟有權機關將相關涉案人員犯罪偵查完畢並依法定程序簽報責任歸屬”後再行決定。

    但馬英九逾越司法與政治應有分際,無故洩漏及教唆洩漏偵查中秘密、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資料,及將柯建銘個人資料為蒐集的特定目的外利用,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涉犯罪事實已臻明確,犯嫌足堪認定。

    最高可判三年徒刑

    北檢認定,馬英九縱為處理“閣員”政治責任,亦非不知得選擇以合法適當方式為之。馬英九涉犯以上犯行,乃一個犯罪行為之數個動作,其時間、場所均密接,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為想像競合犯,建請法院從一重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處斷。該罪成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英九一九九五年時任台北市長,將特別費挪為生活費使用,檢方查黑中心展開調查,九六年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馬英九,同年一審判無罪。馬英九當時以台語“田螺含水過冬”一語,表達心境;法院九七年再審仍判無罪。是次再被起訴,成為繼李登輝、陳水扁後,第三個被起訴的前台灣地區領導人。

澳門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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