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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申報金額由特首批示

2017-03-17 06:35


    法案待政府調整    擬十一月生效

    入境申報金額由特首批示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日上午十時續與政府代表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主席關翠杏表示,最大爭議的入境攜約十二萬元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要申報的具體金額應否寫入法律中。政府重申金額不寫入法律中,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一常會與政府達成共識,現待政府調整文本,擬定法案獲通過後,十一月一日生效。

    關翠杏稱,會上主要討論政府交來的新文本。新文本調整地方不多,主要是完善了中葡行文,以及提出法案獲通過後需半年時間準備,特別是規限現金過關申報表格等問題,故建議法案通過後半年後始生效。政府提出擬生效日期是十一月一日。

    爭議最大的條文是需申報的金額應寫入法律中,還是透過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立法會顧問團及部分議員認為應清晰寫入法律,但政府卻持相反意見,雙方分歧。經兩個月討論,政府最終仍堅持認為不應寫入法律,問題是法案並非本澳自身規範,而是澳門地區需遵守國際相關組織訂定的標準,故即使標準改變,要由行政長官訂定新的金額,都是相對跟從國際組織規定。既然準則根據不是由特區政府訂定,故無須寫入法律。

    經雙方充分討論後,一常會大部分成員認同將條文調整成行政長官當以行政命令頒佈及修訂金額時必須依據相關組織的規定,就此達成共識。待政府調整文本後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