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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行車稅

2017-03-19 06:35

    繳納行車稅

    年度的車輛使用牌照稅(俗稱行車稅)已經由一月一日開始徵收。徵收期由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車主須為汽車、電單車或工業機械車繳納二○一七年度車輛使用牌照稅。根據統計資料,截至二月底,仍有超過十三萬的車輛未納稅,因此車主應留意在法定期間內盡早繳納稅款,避免集中在最後限期繳交,造成擠迫之餘,亦有可能導致延誤繳交而被徵收逾期罰款。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車主在法定期間內仍未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可被處罰:

    一、如屬逾期後六十日內繳納稅款,會被罰款相等於應繳稅款的兩倍(例如1500c.c.或以下的輕型客車,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罰款就是一千七百元),以及額外徵收遲延利息及等於欠稅金額百分之三的款項。

    二、如屬逾期後六十日內仍未繳交相關款項,一旦查獲車輛在公共街道行駛或停泊,有關款項會由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

    三、如果車主在沒有繳納稅款下繼續使用及享用車輛,會被罰款相當於應繳稅款的三倍(以1500c.c.或以下的輕型客車為例,由於所須繳納的行車稅為八百五十元,總數罰款就會是二千五百五十元)。

    車主在繳納稅款前,必須留意有否繳清倘有的交通違例罰款。因為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當駕駛者作出了行政違法行為(例如違例泊車),且有關處罰決定已轉為不可申訴的決定,那麼在繳清罰款前,不得為車輛辦理繳納行車稅的手續。

    在繳納稅款時,車主應出示車輛登記摺正本以確認車輛資料,並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以下地點,包括交通事務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三樓和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I區的服務專區、財政局、郵政局以及指定銀行。此外亦可登入交通事務局網上電子繳費網站(https://epay.dsat.gov.mo)繳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六/九六/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第六條至第十三條、附件一,以及第三/二○○七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