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貪瀆案北檢不起訴
【香港中通社廿日電】台灣地區前領導人馬英九於二○○六年間遭控擔任台北市長任內涉及貪瀆特別費一案,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認定馬英九涉貪罪證不足,且首長特別費早已除罪化,因此對馬英九作出不起訴處分。
案件源於二○○六年間,民進黨民代謝欣霓及台北市議員顏聖冠,屢次質疑馬英九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涉嫌將首長特別費,挪用當成生活費,及領養流浪狗“馬小九”涉不實核銷特別費,向當時的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
全案歷時十一年
期間此案移轉台北地檢署,而台北地檢署則等到二○一六年五月間,馬英九卸任後,重新分案偵辦。
全案歷經十一年後,台北地檢署偵結,認定馬英九涉貪罪證不足,且首長特別費已獲除罪化,因此決定對馬英九作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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