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關閘行人通道集會被拒上訴判敗
終院:警有權劃定區域集會
【本報消息】人民力量原計劃本月在關閘廣場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舉行集會,治安警察局長批示把集會地點改於通道外。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警方有權基於公共安全為由,為發起人要求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劃定區域集會或示威。
本月十三日,澳門人民力量代表張榮發向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出集會知會,擬於本月十七日至三十一日在關閘廣場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舉行集會。本月十五日,治安警察局長批示不允許在上述通道內舉行集會,決定該集會在上述行人通道之外的區域舉行。澳門人民力量針對該批示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提出警方之前允許在相關通道內集會。
終審法院合議庭在判詞中指,案中治安警察局長沒有更改集會地點,只是在關閘廣場範圍內劃定地段,但集會及示威法並無明確規定有關處理方式是否違法。
第二/九三/M號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已經有二十多年了。在這段期間,本澳的社會及政治情況都發生很大的變化;人口增長,澳門的遊客數目也急劇增加;政治情況也與一九九三年時完全不同,然而法律卻依然如故。
可以肯定的是,法律不可能預見一切情況。眾所周知,治安警察局有職責維持公共秩序及安寧,並維護公共安全。根據第二/九三/M號法律第十一條規定,當示威者作出嚴重且妨礙公共安全或人權的違法行為,導致示威偏離其目的時,警方可將其中斷。另外,在示威方面,治安警察局還有責任維持公共道路上行人的良好交通秩序。這樣,在以上這一系列規定的基礎之上,可以總結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由,為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劃定一個區域集會或示威。
關閘廣場是人流極為密集的區域。在風雨廊覆蓋的行人通道內長期有數以百計的人通行。發起者想要在連續十五天內,每天從七時半到廿一時不間斷地舉行示威。另外,上訴人還會使用幾個箱子作為示威道具,考慮到密集的人潮,這可能會威脅人民安全。上訴人提出,警方之前曾經允許他在該地點舉行示威,然而這一情節並不意味着警方不能改變評估情況。
總之,合議庭認為相關人士在風雨廊之外,即風雨廊的旁邊舉行集會,這一限制並沒有不適度。因此,被上訴批示沒有違反法律。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