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法諮詢居民關注監管服務及意外保額
吳景松:公資私營不只着眼收支
輕軌氹仔段預計二○一九年通車,計劃由政府全資的私營公司營運。昨日在“輕軌法”公衆座談會上,有意見不認同由政府出資成立輕軌公司,否則難通過罰款監管服務。運輸基建辦公室表示,希望以政府主導方式引入輕軌,吸引市民乘搭、改善交通狀況,不少地區均需要政府推動有關服務。
違規罰款冇意思
輕軌交通系統法公衆諮詢從二月十三日至四月十三日止,運輸基建辦公室及交通事務局昨日下午三時假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五樓會議室舉行公衆座談會。運建辦副主任吳景松、運建辦高級技術員鄭艷霞、交通局法律輔助處顧問高級技術員梁志敏出席,約二十名公衆到場,共七人提問。
政府計劃透過公共服務批給制度,將輕軌系統的營運交予政府全資成立的私營公司負責,政府可對其監察,並有權因公共利益終止該批給。市民曾先生不認同此一營運模式,主張不應由政府出資,而是如香港般由私人公司經營並自負盈虧。黎先生問及會否就輕軌班次不準時罰款?但又有感若是政府出資,則罰款亦“無意思”。林先生認為,政府應盡快訂出具體營運方案,雖然由私營公司營運,必須確保運作透明度及社會責任。
香港例子較特殊
吳景松回應指,提供公共服務不單着眼於收支,亦可能間接地對社會經濟帶來影響。現時提倡政府主導方式,是希望首先引入系統,吸引市民乘搭,香港是較特殊例子,但不少地方均需政府支持以推行有關公共服務。
他表示,日後政府會監管輕軌公司的運營服務,公共服務批給制度中有框架性規定。未來訂立合同時,會訂立其他具體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如列車服務質量、準時度等。亦需要按框架引入未能滿足合同要求的罰則,從而有力監管,提供有效高質的服務。
訂三十米保護區
為確保輕軌系統設施及運營安全,文本建議輕軌周邊設立保護區域,禁止未經權限公共機構同意在區內進行工程。吳景松提到,設立保護區並非要禁止區內工程,而是要考慮工程對輕軌設施的影響,從而提供意見,確保安全。至於有關範圍,有地區將保護區訂為三十米內,冀在諮詢中聽公衆意見。
諮詢文本提到,本澳集體客運重型機動車輛每名乘客的保險金額為二十萬澳門元,總保險金額則為該數額乘車輛載客量,故以未來輕軌列車的載客量為估算基礎,建議“輕軌法”法案內訂明最低保險額為兩億澳門元。鄭艷霞指出,此兩億為每年的最低保險額,未定每單意外的最少金額。另外,現行的消防、建設、規劃等法律都適用於輕軌系統,將來會出台補充性行政法規規範輕軌安全。
市民林先生認為,輕軌意外所涉賠償金額或會相當高,若每年的保險額僅兩億澳門元,並不合理。
本報記者 蔡小姍 岑慧琪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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