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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受辱魯青殺追債者

2017-03-27 06:35

    母受辱魯青殺追債者

    廿二歲的山東聊城青年于歡因母親受辱,將催債人刺死。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法院認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輿論譁然。

    是否故意傷害惹議

    血案發生於去年四月十四日。據香港中通社消息,山東女企業家蘇銀霞向地產公司老闆吳學占借款一百三十五萬元人民幣,月息百分之十。因蘇銀霞無力償債,吳學占糾集杜志浩等十一名高利貸催債人堵住其公司大門,並用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露下體等方式對其侮辱,而接到報警的警察到場後又很快離開。

    同時被拘禁的蘇銀霞之子于歡情急之下從辦公室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導致杜志浩等四人受傷,後杜志浩死亡,另兩人重傷,一人輕傷。上月十七日,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

    于歡的行為屬於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成為本案最大爭議。

    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但是有學者認為,法院既然認定于歡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已屬“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從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開始到解除這種限制為止,整個期間都屬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這相當於承認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的。

    《人民日報》海外版公號俠客島更指,在中國傳統的情理社會,精神侮辱帶來的“防衛的緊迫性”,其實不亞於生命健康權。杜志浩的行徑是突破人倫底線的侮辱,嚴重挑戰了公眾的道德認知。如果司法實踐中,將“防衛的緊迫性”標準定義過高的話,很容易消解公民對抗違法行為的勇氣,這與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馳。

    警做法被指有瑕疵

    北京刑辯律師王甫也指出,在本案中,“派出所出警”與“非法侵害繼續”並不衝突,關鍵是出警是否讓于歡認為他已經安全。

    王甫表示,在本案中,警察離開後于歡受到的暴力侵害並沒有停止,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憤怒和糾纏之下,他所產生的認知很可能會影響其行為,若僅說“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衛”也是有問題的。

    經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抵達現場後,只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儘管警方隨後給出的說法是“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但王甫明確指出,警察的行為是有瑕疵的,“因為警察到場之後,應該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在這個前提之下才開始調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時留在了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