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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殘津納社保乃應有之義

2017-03-30 06:35

    臨殘津納社保乃應有之義

    政府近日提出,擬將臨時殘津納入社保基金,刪除“須在取得受益人的資格後才出現的殘疾狀況”此資格限制,加強關顧先天或後天殘疾者,讓這部分弱勢可通過供款獲得保障,體現制度人性化和公平性。

    關於臨時殘津,政府早於一四年推出,原意為彌補社保殘疾金覆蓋不足,讓獲取社保受益人資格前已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也可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於近日舉行的社協常設委員會執委會上,社保基金正式向勞資雙方引介“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長遠福利方案”,有計劃地將臨時殘津納入社保體系,從制度上提升對殘疾人士的保護和關注力度,在完善社會保障網上,跨出關鍵的一大步。

    政府去年七月一日起調升臨時殘津,每月金額三千四百五十元,與社保基金殘疾金一致,逾四百多人受惠。惟具備條件申領者,須於本澳居住至少七年,向社保基金供款至少三年,並須經社保基金專責委員會證明是否符合條件,關卡重重。臨時殘津納入社保基金,社會普遍支持,認為是大勢所趨,殘疾人士更形容是“福音”,也是為政者及整體社會的應有之義。

    《殘疾人權利公約》○八年已在本澳生效,闡明重視和保護殘疾人士、讓他們享有平等地位和權利,不受任何歧視。參考鄰近地區做法,協助殘疾人士解決生活困難固然重要,方法也很多,但如何引領他們積極投身社會工作,各展所長,發揚身殘志堅的精神,至為關鍵。

    無疑,政府推出臨時殘津長遠福利方案,是有計劃、有目標地協助殘疾人士更有尊嚴地生活。但如何以能力回饋社會,以彰公約精神,相信仍需要制度深化。倘領取殘疾金人士投身工作後,始覺得不適應,當局應有靈活過渡政策給予援助,助減殘疾人憂慮,有序鼓勵就業。接下來,跨部門宜加強宣傳推廣,完善各項銜接援助殘疾者保障政策,助受惠者明晰情況,減少困惑,改善新老問題。

    夏  耘

澳門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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