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完善機制發揮香港“一國兩制”主體作用
饒戈平籲強化中央對港管治
北京大學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表示,只有落實和強化中央管治權,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和機制,才能促進香港更有成效地發揮實施“一國兩制”的主體作用,更好地把握“一國兩制”的發展方向。
兩層治權管理香港
饒戈平表示,中國對香港的管治權由兩部分組成,包括中央對香港的管治,和中央授權香港實行的高度自治。兩者層級不同,源流不同,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中國決定收回香港,不是圖虛名、走形式,而是實實在在地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
他指出,中央對香港的管治權除國防外交外,還包括一系列重要權力。基本法清晰地規定,中央擁有對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權,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對香港政制發展的最終決定權,對立法會所定法律的備案審查權,決定增減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的權力,對香港追加授權的權力,對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以及宣佈香港進入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的權力等。
立法確立任命條件
他引述學界意見指出,對照基本法規定,現時實踐中央管治權似乎仍未夠到位。與基本法實施相配套的制度建設和法律建設還不夠完善。建議由現在起就抓緊不同層面的法制建設工作,完善與基本法配套的制度和機制。
一、有關中央任命權行使過程仍缺乏制度化、透明度。可否考慮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中央對香港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予以任命或不任命的條件與規則,以至任命後特首及有關高官的監督、考察、述職的程式,及作出罷免決定等內容。
制訂釋法修法規則
二、人大常委會已對香港基本法作出五次釋法,效果很好,但尚未看到人大釋法成文化的程式性、制度性規範。可否考慮以立法形式明確內容,包括提請釋法的動議權,人大釋法的範圍與對象,以至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解釋的關係等內容。
三、基本法是一部憲制性法律,理當維護其權威性、穩定性,不宜輕言修改。不過對基本法的修改可能是社會需要,也是法律允許的,有必要未雨綢繆,預先制訂有關基本法修改的實施細則,考慮內容包括修改提案主體、修改規則、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作用及修改效力等。
中央治港具憲制權
此外,他並提議制訂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所定法律備案審查權的實施細則,人大常委會決定增減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的相關工作機制,行政長官對中央負責及執行中央指令的義務制度,中央宣佈香港進入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的實施機制等。而香港政制發展制度、國防及外交機制等,已相對完善,似毋須再專門立法。
他強調,單純的高度自治不足以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全面準確地實施。中央擁有管治香港的憲制性權力,責無旁貸地承擔着主導、監督和保障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第一責任人的使命。
本報記者 樊越欣 吳惠珊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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