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路少車多,由此而產生的交通問題一直困擾澳門居民。有居民向我反映,本澳駕駛者不當使用高燈和違規改裝車頭燈的情況比較嚴重,高燈刺眼的白光容易令其他駕駛者目眩,增加了發生交通意外的機會。對於車輛高燈的使用,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有明確的規定,違者須科處罰款。然而,一到晚上,駕駛者亂開高燈的情況仍然普遍存在,這既反映了駕駛者對交通法律缺乏足夠的認知和重視,也突顯了當局執法不嚴的問題。這個情況並非今時今日才發生,社會及一些議員也就此提出了意見和建議,可惜當局並未採取足夠的宣傳教育和執法行動。
執法不嚴同樣存在於對摩托車配件安裝監管不到位的問題上。據《道路交通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輕型摩托車及重型摩托車應具有兩個分別裝置於駕駛員左方和右方的後視鏡,並須保證本條要求的視線條件。但就本人所見,道路上行進的摩托車,仍有約三成只安裝了一個後視鏡。有摩托車駕駛者向我表示,只要在驗車時安裝上兩個後視鏡就能「過骨」了,平時交通警都「隻眼開隻眼閉」。
為此,議員陳虹提出以下質詢:
一、現行《道路交通規章》中沒有規管車輛燈光強度及照射角度,對此當局會否考慮進行修法?如何加強對不當使用高燈和違規改裝車頭燈的人士進行執法,並開展相關的教育宣傳?
二、對摩托車沒按法律要求安裝兩面後視鏡的情況,當局有沒有作出調查跟進?如何加強相關的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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