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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改革會議決議: 妨害名譽罪應除罪化

2017-03-31 08:30

【香港中通社3月30日電】臺北消息:台灣「總統府」司法改革會議第五分組30日召開第三次會議,會後決議妨害名譽罪可能幹擾新聞及言論自由,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應除罪化,以民事訴訟來處理所造成損害。
司改委員、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在會後說明開會結果,會中就反貪腐、追錢、微罪除罪化及偵查管理有討論結果。
微罪除罪化部分,林志潔表示,妨害名譽在基於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下,應避免以刑逼民、濫用訴訟資源。參考妨害名譽的實證統計,2014年至2016年共2萬8073件妨害名譽案件偵查終結,僅5745案件起訴。
而觀察三年內所有妨害名譽的判決,幾無人受自由刑的處分,顯見本罪的存在可能幹擾新聞與言論自由,也有浪費司法資源之虞,建議妨害名譽犯罪予以除罪化,以民事訴訟處理妨害名譽行為可能造成損害。至於著作權刑罰,由於事涉對外貿協定與談判,不適合除罪。
反貪腐政策部分,委員會決議整併貪汙治罪條例瀆職罪的構成要件與刑度,給予檢察官緩起訴等裁量權,盡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公益通報者保護法之立法,增訂私部門反貪與商業賄賂刑罰,訂定財團法人法強化監督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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