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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土地法符立法原意

2017-04-01 06:35


    重聽錄音報告不接納唐提解釋性法案

    賀:土地法符立法原意

    【本報消息】《土地法》爭議不休,立法會昨如期在三月公佈《關於唐曉晴議員所提法案的審查意見》報告,即重聽《土地法》審議時的錄音報告,沒有接納唐曉晴提出的《土地法》解釋性法案。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受訪時表示,在重聽四十三次委員會的會議錄音後,發現委員會當初的意見書與政府所交的《土地法》立法原意相同。

    實事求是經得考驗

    唐曉晴去年六月向立法會提出《土地法》解釋性法案,當時賀一誠曾表示是創新性法案,需經行政長官書面同意。隨後,唐曉晴堅持自己所提的是解釋性法案,不會撤案亦不會徵求行政長官同意。最終,立法會開始重聽《土地法》審議過程的錄音紀錄。

    有關重聽錄音的報告昨晚公佈,接近五百頁。賀一誠指出,經過多月來重聽四十三次委員會的中葡文發言錄音後,發現委員會審議的意見書與政府所交的立法原意相同。意思是,重聽錄音後返回原點,維持不變?賀一誠稱“這就是原意,實事求是,經得起大家考驗。”又透露議員歐安利已申請重聽錄音,屆時可對照錄音報告。

    期間改期限有區別

    對於唐曉晴解釋性法案建議“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報告指出,這與《土地法》“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的期間”有明顯區別,唐曉晴提出的顯然新增了“及相應的批給”這幾個字,並將《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所使用的“期間”改變為“期限”。也就是說,《土地法》核心表述是行政長官可以批准中止或延長的期間,只限於土地利用的期間,並非唐曉晴提出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及相應的批給期限,甚至連起碼的對應意思也找不到。

    條款並無實質改動

    報告亦指出,在用盡可用的方法去嘗試查明《土地法》的相關立法原意情況下,可以得出結論說,無論是在《土地法》相關規範的文字表述還是體系邏輯上,均無法得出提案議員所認為存在的立法原意。而且,現已有足夠的證據表明:儘管在委員會細則性審議法案的過程中確實有議員曾經有針對性提出關於已獲批的土地批租期間行將屆滿而尚未完成土地利用時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並建議了相應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建議在法案中增加規範讓行政長官在此情況下有權限給予續期,但作為提案人的政府,始終堅持無論如何土地的租賃批給期間只能是最多廿五年,堅持臨時批給期間不得延長,即不得續期。並十分明確拒絕了議員所提出的建議。在此前提下,《土地法》法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表決並獲得通過。幾個相關的條款從最初文本到最後文本並未發生實質改動。

    報告認為,唐曉晴所謂的《土地法》解釋性法案涉及基本法第七十五條所指的政府政策,需取得行政長官書面同意,因此不符合議事規則,遭立法會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