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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修正組織犯罪 嚴懲詐騙集團

2017-04-01 08:30

【香港中通社3月31日電】 台北消息: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確組織犯罪定義,並將「招募罪」入法,以有效追訴嚴懲詐騙集團。
綜合台媒報道,為求有效打擊有組織犯罪,法務部研擬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多次與「司法院」及內政部警政署磋商後,送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審查完畢,於2016年9月9日送交「立法院」審議,並於2017年3月31日三讀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將組織犯罪定義明確化,3人以上組成具持續性及牟利性的有結構組織,以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且犯最重本刑超過5年徒刑之罪,即為觸犯條例。
為防止犯罪組織招募成員,條文也明定「招募罪」,增列對招攬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為的處罰。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加重一半刑期。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為組織犯罪防制展開歷史新頁,可使未來在偵辦包括詐騙集團等重大結構性組織犯罪時,有著更為強而有力的法律依據,相信定能對違法亂紀者產生相當嚇阻效果,具體回應社會大眾嚴懲重大犯罪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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