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就舊樓重建業權比例問題,有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認同按樓齡定出業權比例,如樓齡愈大或關乎重大利益,需要取得的比例愈低,但即使降低業權比率,仍需確保少數業主權益獲得保障。有團體則認為這方式較適用於尋找不到業主的情況下使用,若能聯繫到業主,應盡量爭取百分之一百業權同意。
都市更新委員會第三專責小組早前提出舊樓重建業權比例,樓齡三十年以上至四十年以下的樓宇的重建業權比例為百分之九十;樓齡四十年以上的樓宇重建的業權比例為 百分之八十五;關乎重大利益或已拆卸的樓宇建議重建業權比例為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八十五。
都更會委員林宇滔認同降低業權比率協助舊區重建的方向,但他認為即使降低業權比率,仍需確保少數業主權益獲得保障,業主之間需要善意和充分的溝通,若仍有業主不同意,才透過仲裁機制處理。
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主任陳家良表示,將重建業權比例降低到八至九成,較為適用於尋找不到業主的情況下使用,若難以聯繫業主可啟動機制,否則維持建議盡量與業主保持溝通,爭取百分之一百業權同意。他希望政府未來就相關降低業權比例立法,加快舊樓重建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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