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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促特別處理舊法批給地

2017-04-04 06:35

    指收地違新土地法原意

    議員促特別處理舊法批給地

    【本報消息】土地爭議持續,議員鄭安庭認為,政府按新“土地法”收回閒置土地無可厚非,但對於非閒置土地,收地恐有違立法原意及政府作出的特別處理承諾。主張新“土地法”的規定,應在新的土地批給嚴格執行。

    議員鄭安庭表示,新“土地法”較舊法更嚴格規範土地,旨在遏止非法佔用土地,及使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規範臨時批給續期,除非和確定批給土地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形,臨時批給一律不可續期。同時第五十五條規定免公開競投情形,只有符合法定的公共利益,政府才能以免公開競投形式批出土地。

    鄭安庭認為,針對將來的批給,新“土地法”的上述規定理應嚴格執行。但針對過去批給,即土地法生效前按舊土地法批出的土地,又應該如何處理呢?他說,過去批給存在閒置土地和非閒置土地兩種情況,沒有被劃分為閒置土地的當然屬於非閒置土地。

    指海一居非閒置地

    他引述“土地法”意見書第二百六十六頁記載,政府將閒置土地界定為“一些基於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超過法定或合同規定的利用時間,而未被利用發展的土地”。政府在實務中判斷閒置土地的標準主要有三:一、批租期已過或將近到期而沒有具體發展;二、承批人是否長期拖欠溢價金;三、承批人獲批土地後沒有提交發展計劃供審批,又或是否長期沒有跟進個案。

    他續稱,政府於一一年對即將到期的一百一十三幅過去批給土地進行分類,其中六十五幅土地被劃分為“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個案。毫無疑問,這六十五幅過去批給土地已被政府認定為非閒置土地。按政府劃分閒置土地的三個標準,事關小業主利益的“海一居”所在土地,顯然也不符合閒置土地情況。因為作為承批人的保利達集團既沒有長期拖欠溢價金,同時工程也已經開工,且截至目前已經售出三千多個樓花。

    解決過去批給的矛盾,成為擺在政府面前的問題。鄭安庭認為,政府對於閒置土地,宣告批給失效並收回無可厚非。但對於包括“海一居”和六十五個案在內的非閒置土地,收地恐怕既非新“土地法”的立法原意,也違背政府立法時作出的“具體個案特別處理”承諾,更違反最基本的社會公義。因此如何妥善處理這些非閒置土地,相信政府有智慧也有能力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