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殖售賣與寄養場所分家
《動物防疫及獸醫法》諮詢文本訂出執業獸醫註冊、執照發出、監管、處罰及持續教育制度。新法亦建議“寵物繁殖及售賣機構”及“寵物寄養機構”,同一場所只獲發一種准照,不得兼營兩種業務。
註冊具中葡語能力
新法下,執業獸醫須註冊,認可條件包括獸醫學位,而且持有取得獸醫學位的國家/地區發出的有效的執業獸醫執照;申請執業獸醫註冊人士的母語應為中文或葡文,否則必須提供運用中文或葡文的能力測試證明,但如屬專科獸醫人才可獲豁免提供相關證明(須提交專科獸醫證明)。同時,為了使本澳獸醫的專業能力不低於鄰近地區,參考鄰近地區的認可標準,並綜合分析具條件的獸醫院校的在教學、課程、教學條件及學生能力培育四方面,擬定認可獸醫大學名單。認可獸醫大學名單的公佈及更新,將由民署向政府建議,並以行政長官批示公告之。
新法並將設立“執業獸醫資格審核委員會”及“執業獸醫紀律監察委員會”,前者由民署組成,以審查註冊申請人的資格,委員會具有註冊、發出執業獸醫執照、制訂獸醫執業規範及相關指引、認可持續教育或專業培訓課程等有關的審核職能;“執業獸醫紀律監察委員會”由民署組成,以受理、研訊和裁定遭投訴的執業獸醫有否觸犯違紀行為,並負責施行制裁。法案亦引入獸醫持續教育制度,獸醫須持續參與進修活動,並有最低要求。
場所不准兼兩業務
法案指,本澳的寵物繁殖、售賣及寄養業務主要對象為犬、貓及其他小型動物,相關動物是狂犬病的主要傳播媒介。寵物的繁殖、售賣業務亦與寵物的棄養和產生流浪動物直接相關。為了完善本澳的狂犬病防疫工作,有需要監管本澳的寵物繁殖、售賣及寄養機構。新法下,准照分為“寵物繁殖及售賣機構”及“寵物寄養機構”兩種,同一場所只獲發一種准照,不得兼營兩種業務,未獲發准照者不得經營寵物繁殖、售賣或寵物寄養業務。相關場所的設施及設備、經營管理等有相應要求。有關條文亦設兩年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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