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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車音量首設限

2017-04-13 06:35




    選管會昨公佈選舉第一號指引

    宣傳車音量首設限

    【本報消息】第六屆立法會選舉定今年九月十七日投票,選舉程序已展開。立法會選管會昨日上午公佈選舉第一號指引,就競選宣傳、選舉開支、投票方式訂出具約束力的指引。其中,首次明確規定宣傳車輛的分貝限制。不遵守者將被控加重違令罪。

    禁商業廣告宣傳

    競選宣傳方面,規範了設立競選總部或競選分部的設施;禁止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進行競選宣傳,尤其包括:社會傳播媒介的任何商業廣告宣傳工具,都市流動商業廣告的版位,樓宇的柱和外牆上的海報張貼區域、屏幕及其他相類設備,用作從事客運或貨運經濟活動的機動車輛的車身及車內,包括公共巴士、出租車及“發財車”。

    日間上限85分貝

    機動車輛音響宣傳首設限,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從安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不得超過以下的標準:上午九時至晚上七時五十九分,85 dB(A),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不得超過70 dB(A)。同時,有關裝置在用作音響宣傳前須經環保局檢定該等裝置的最高音量度。

    宣傳品貼指定位

    同時,規範圖文宣傳品僅可在選管會指定的預留位置,以及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設立數目以七個為限)。如果張貼在分層所有權樓宇的共同部分空間,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且宣傳品的張貼須預先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許可;至於在住宅或獨立單位內部張貼,必須經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同意且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

    網上宣傳須移除

    禁止投票站內使用流動電話和其他通訊及具影響功能的設備。透過資訊工具作出的選舉不法行為如涉及在競選活動期以外的競選宣傳行為,尤其是於選舉日的宣傳,有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按選管會的命令,採取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閱特定及不法資訊的措施。

    競選開支事先報

    選舉開支方面,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受託人或候選名單受託人得透過事先許可或追認,讓其他人為該候選名單進行會引致開支的競選宣傳行為;開支的事先許可必須在作出行為前以書面作出,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許可後翌日將有關的許可行為通知選管會;追認須最遲自作出引致開支的行為起十日內以書面作成,候選名單受託人應在作出追認後翌日將有關的追認行為通知選管會。

    另外,指引亦明確投票方式,選民必須使用選管會提供的專用印章填劃選票,否則等同廢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