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屋兩賣”判賠償按一審結束時市價計
終院:原吿可獲賠一千萬
【本報消息】有人多年前以六十萬買下兩個相連單位樓花,入住後發現單位被“一屋兩賣”。終審法院於判詞中指出,若賣方違約“撻訂”,買方可收取雙倍訂金賠償;若損害超出訂金,還可按法院一審辯論結束時的市價收取差價賠償。
案情指,在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原告以六十萬元買下兩個相連單位樓花,但賣方於三個月後及一年九個月後,先後將兩個單位賣予他人並完成物業登記,兩個單位之後亦轉售。但新買家從未進入或查看單位,原告亦一直居住在這兩個已打通的單位內,直至二○一二年案件才提起訴訟。
終審法院指出,因賣方無法履行預約買賣合同,需按“撻訂”賠償,又因兩個單位先後於現行民法典生效前後賣給他人,其中原告以二十五萬港元買入的單位,會按舊民法典獲賠雙倍訂金;另一個以三十五萬港元買下的單位,新民法典規定了當損害的數額遠高於訂金或雙倍訂金的數額時,原告有就超出部分獲得賠償的權利。
不只賠雙倍訂金
超出的損害是單位市場價格,即原告在市場上購買一個與其之前承諾購買的單位相類似的單位所要花費的金額。在二○一二年提起訴訟時,這個單位的價值為四百五十一萬港元。當第一審辯論結束時,即二○一五年,這個單位的價值已經是一千萬港元。但也有可能發生相反的情況。得出的結論是,原告有權收取一千萬港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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