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安法”兩條文港澳有責
特區居民有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義務
中聯辦副主任陳斯喜表示,新“國安法”有兩條條文直接規定港澳兩個特區和居民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一是第一章總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義務。”這條當中的表述細節,不是一般用“國家”或常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概念,而是用“中國”,這有深刻含義。同樣,二○○五年制訂的“反分裂國家法”,與其他法律有不同的地方,沒有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但其他法律,無論是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訂的稱為法的,都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分裂國家法”卻沒有用這詞,這不是為了簡化,而是表明“反分裂國家法”是對全體中國人制訂的法律,是要求所有中國人、全體中國人都遵守的一部法律,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新“國安法”亦是針對全中國人民制訂的法律。
不忘初心歸本溯源
二是第三章第四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港澳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是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要充分認識到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不忘初心,歸本溯源,“一國兩制”的初心就是為了實現祖國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最初是針對台灣提出,是實現祖國統一提出的方針,後來率先在港澳實行,但這初心是為了祖國實現統一。先有澳門的回歸祖國才有“一國兩制”的實施,祇有澳門回歸才有基本法實施,故先有“一國”後有“兩制”,就像先有父母後有兒女的道理一樣。“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故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祇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
愛國愛澳應有之義
陳斯喜稱,還要充分認識到維護國家安全是保持澳門繁榮穩定的應有之義,祇有國家安全,才有澳門的繁榮穩定;若國家動盪不安,澳門怎會有穩定局面。如果國家得不到有效維護,澳門的繁榮穩定必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時,還要認識到維護國家安全是愛國愛澳的應有之義,愛國愛澳是澳門的核心價值,維護國家安全是愛國的具體化,愛國愛澳者一定是國家安全的堅定維護者、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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