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澳門現時設有四種財產制,包括:分別財產制、取得財產分享制以及兩種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和取得共同財產制)。就這兩種共同財產制而言,兩者之間唯一的分別是共同財產的範圍不同。
在一般的共同財產制中,夫妻婚前、婚後所有財產均為共同財產;在取得共同財產制中,則僅限於婚後取得的財產才是共同財產。但法律規定不屬於共有的財產除外。
不屬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無論採用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取得共同財產制,法律均規定某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不屬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個人專用的衣物及其他用品(例如證書及信函);屬個人本身家庭的低經濟價值紀念品;針對夫妻一方的人身收取的賠償(例如個人因交通意外而收取的賠償);因個人的人身保險或不屬供分享範圍的財產保險而取得的財產;附有規定不可由夫妻共同擁有的條款而被贈與或死因處分的財產,例如父親在遺囑中指明那些送給女兒的金飾全部均屬於女兒自己擁有,不得由夫妻共同擁有,這樣,即使夫妻採用了上述兩種共同財產制,但該等金飾亦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財產分割
當停止採用取得共同財產制(例如離婚、更改財產制或其中一方死亡等),這時夫妻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夫妻各自取回共同財產中的一半份額,以及各自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但如把取得共同財產制更改為一般共同財產制,便無須進行財產分割,因為原屬共同擁有的財產仍被視為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的管理
在財產管理方面,一般情況下,個人財產由財產所有人各自管理,至於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有權作出一般管理行為。但如果涉及其他性質的管理行為時(例如轉讓、或在其上設定負擔),則須得到夫妻雙方的同意。
一般管理行為,是指為了保存財產(例如裝修單位、更換門窗、維修水喉等)或促成財產的正常收益(例如收取租金)的行為。
另一方面,夫妻各自亦有權管理下列財產,包括工作收入及著作權(即使有關財產屬共同財產)、在結婚後為家庭帶來的共同財產或以無償方式取得的共同財產,以及透過贈與或死因處分給予夫妻雙方而排除他方管理的財產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五四三、一五八四、一六〇三及一六〇四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二十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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