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十四年前三巴仔發生的一宗情殺案,一名青年因不滿被十六歲女友拋棄,凌晨時份持刀闖入女友家中,狂刺女友四十多刀。女事主送院搶救兩小時後死亡,警方接報到場將涉案人拘捕。涉案人事後被判刑十七年半,至二零一五年開始申請假釋但均被駁回。最終獲死者家人原諒,死者家屬希望被判刑人在獲假釋後改過自新,貢獻社會,補償過錯;並獲中級法院判處上訴得直,准予假釋。
案中女死者楊立珊,十六歲,輟學且無業,涉案人姓梁,當年二十二歲,報稱在桑拿浴室工作。
案發於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三日凌晨。梁某因懷疑女友移情別戀,帶備一柄廚師用的餐刀,前往女友位於三巴仔街新慈大廈的住所“講數”。楊女母親在睡夢中被女兒的慘叫聲驚醒,走出查察赫見女兒倒臥大廳的梳化上,梁某持刀不停向楊女狂刺,楊母衝前拚命將女兒拖出門口,梁某亦撲向楊母對她拳打腳踢,又再用刀狂插女傷者。
混亂間,梁某的手提電話突然響起,楊母人急智生,著他“聽電話先”,趁機將女兒拖出大廈外的行人道,並大叫救命,一名途人目睹事件立即協助報警。警員到場拘捕梁某,楊女送院後證實身中四十九刀死亡。
梁某被控加重殺人罪、使用禁用武器罪及侵犯住所罪,數罪並罰,被判合共十七年零六個月徒刑;並須向受害人的父母賠償合共九十九萬五千一佰五十元,另按法定利息計算直至清還有關款項的延遲利息。
在二零一五年開始,梁某開始申請假釋,負責審批假釋的刑事起訴法官認為,本案被判刑人因微不足道的原因,侵入被害人住所將其殺害,且案中死者被害時年僅十六歲,死前受四十九處刀傷,並經歷兩個多小時的痛苦,可見其殺害他人的行為惡性甚高,因此認為被判刑人未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的假釋條件,申請假釋先後三次被駁回。
但女死者的父母對梁某的假釋申請表示支持,並表示希望被判刑人在獲假釋後改過自新,貢獻社會,補償過錯。
中級法院在假釋上訴判詞中指出,在考慮假釋時,不能讓人感到嚴重罪行沒有假釋,否則將徹底否決假釋的立法精神。且上訴人在獄中的人格演變有很大進步,尤其經過兩次假釋被否決,仍然維持良好行為並有進步;上訴人亦已得到死者家屬原諒,死者母親並寫信支持假釋,表明死者家屬的心中已得到平復。
中級法院指示上訴人必須保持良好行為,在假釋期間積極接受輔導和監督,並且嚴格執行與死者家屬協議的分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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