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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為刑事輕微違法 立會小組建議將走私瀕危物種

2017-04-20 01:27

【特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討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鄭志強會後表示,委員會認為原法案建議所有違反法案行為,均處罰行政違法,擔憂不夠阻嚇力,建議對附表一列明的物種處罰,改為屬刑事輕微違法。

立法會於去年4月20日一般性通過法案,並交由第三常設委員會細則性審議,至今約十一個月之久,鄭志強解釋表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國際公約,該法案是公約執行法的法案,要建基於公約,因公約頒佈後修改了幾次,三個附表亦增加了一些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名單,故需要等待政府重新公佈公約;政府於去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政府公報重新刊登了公約及三個附表,具備進一步細則性審議法案的條件。而公約重新公佈後,委員會顧問與政府顧問開展新階段討論,但有一些技術問題拖慢了審議工作,其中立法會顧問團發現該法案與動保法均存在一些共同禁止的行為,但處罰各異,即是立法技術上的表面競合,委員會顧問與經濟局、民署、海關及法務局等政府有關部門商議後制定解決方法,讓法案與動物保護法一致;委員會建議政府今後多加注意並設立機制,法案立法前先審視會否與其他同範疇法案存在競合地方,避免同樣事情發生。

另外,鄭志強提到,原法案建議所有違反法案行為,均處罰行政違法,如走私附件一所載動植物種者,科處澳門幣20萬至50萬的罰款,走私附件二所載動植物種者,科處澳門幣3000元至10萬的罰款,走私附件二所載動植物種者,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5萬的罰款;但經參考討論及鄰近地區的經驗,委員會擔憂不夠阻嚇力,故建議對附表一列明的物種處罰,改為屬刑事輕微違法。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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