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不允兼營寵物售賣寄養
業界批不符實際操作
【本報消息】《動物防疫及獸醫法》文本建議將“寵物繁殖及售賣”、“寵物寄養”機構准照分為兩種,兩種業務不得兼營,有到場業界提出質疑,認為不符合實際操作。民署表示,區分兩種場所,除了為預防動物傳染病,也需考慮為動物提供較好的活動空間。
有經營寵物售賣的業者表示,不少飼主在其店舖購買寵物後,若日後需要寄養,理所當然回到他的店舖,但日後新法不許兩類場所兼營,不符合實際需要。而且寵物店買賣的寵物都須接種預防狂犬病疫苗,認為不存疫病傳染問題,
民署動物檢疫監管處長徐裕輝引述數據稱,截至上月,本澳共有六十七間從事寵物業務機構,其中繁殖寵物有兩間、寵物買賣有十六間,同時兼營寄養和美容卅七間、兼營寵物買賣和寄養七間,兼營買賣和寄養的寵物店佔市場比例不高。
民署釋防疫空間要求
他並解釋區分兩種業務,不單是為了預防單一動物傳染病,現時動物間不少於十種傳染病,並非只有狂犬病。同時文本建議兩種場所各自的設施及設備的要求,並訂出“寵物繁殖及售賣”機構飼養作繁殖犬貓數量上限,以及每兩年最多生產的胎數等,一方面為考慮防疫、衛生問題,也為動物提供較好的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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