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人:王顯娣無參與歐案追贓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昨第四日續審何超明涉及的聘請掛名顧問王顯娣部分。在被告何超明口中,王顯娣曾參與歐文龍追贓工作,現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檢察官陳錫豪、劉因之當年負責追贓,但三人都供稱王顯娣不曾參與。
陳錫豪供述,一次向何超明匯報工作,對方向自己表示王小姐會協助追贓,但只此一句而已。他說英國對追贓事宜審慎,並與他有緊密直接聯繫,“不可能有第二個人或第二組人插入追贓工作”,英方亦從未提及有除他們小組四人以外的人參與。
文件無王顯娣名字
負責起草及製作追贓請求書的劉因之表示,在○八、○九年開始製作請求書,整個過程歷時兩年,請求書發出後何超明表示後續工作由其他同事負責,此後自己沒有再跟進。何亦一次提及王顯娣會參與其中。法官宋敏莉問劉因之製作請求書過程中,王有否參與?劉說沒有,亦不見王翻譯。
胡家偉也表示,不見王顯娣參與追贓,甚至翻查所有有關文件,都不見王顯娣名字。
廉署周姓調查主任供稱,檢察院○三年租用獲多利十六樓,其中一個單位於○四年轉移至王顯娣名下,三日後王憑此申請投資移民,其時報稱居於氹仔金利達,檢察院則曾租用金利達車位。
王顯娣之後無償居於何超明兄長何超信名下的南灣半島,但二人無甚交集。相反王除與何超明有多次共同出入境、通話紀錄外,王更早於○五年入職檢察院以前,已用公帑住酒店或買機票。她的學歷也與職位不相稱,在內地僅有財經專科學歷,英語程度四級,水平一般,報稱曾任職的中澳法律事務中心,廉署查無此處。
王學歷與職位不符
周供稱,王○五至○六年任職檢察院期間,有五十四天辦公日不在澳門,其中卅一日申報公幹,但該年沒提交缺勤或年假申請。隨後再次任職檢察院的約四年間,亦有多次辦公日不在澳門,當中有申報公幹日子與出入境不符;報銷交通費,目的地與公幹地點不符;報銷膳食費中,又含有內地足浴店消費發票。
他稱,王所使用的公務電話並沒有打出英國的紀綠,在○九年非任職檢察院期間,她多次以公務電話撥打長途給前空姐同事、司機等人;在珠海撥打的固網電話,圍繞華發新村附近的商店,包括SPA、養髮店、食肆、速遞公司等。
控方案情指,何超明與王顯娣合謀詐騙的薪酬、津貼及福利達四百二十多萬元,電話費近七萬元,另還涉及公車私用,即一項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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