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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昨續審何超明案 證人:王顯娣不曾參與英國追贓

2017-04-25 00:57

終審法院昨繼續開庭審議何超明案


【特訊】終審法院昨日續審前檢察長何超明的案件,傳召多位證人作證,主要圍繞何超明涉嫌與另一案件被告王顯娣合謀詐騙的指控。當年負責歐文龍案追贓工作的現任檢察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及檢察官陳錫豪出庭供均稱王顯娣不曾參與。
對於何超明曾聲稱王顯娣有參與追贓工作,陳錫豪供述,一次向何超明匯報工作,對方向自己表示王顯娣會協助追贓,但只此一句而已,到最後事情不了了之;他曾經見過一名女子在閒置的辦公室出現,不知該名女子是否王顯娣,直到追贓工作完成,王顯娣都不曾參與工作。他續稱,追贓工作內容緊密,很難中途參與,亦無發現有另一個團隊同時進行有關工作,與英國聯絡也沒有反映有新人加入。他透露當年追贓遇到澳門商人提出對抗訴訟,令工作延誤,及至工作接近完成,何超明提出放棄在英國追贓,要求將近4億元轉移至澳門重新進行追贓程序,此舉意味他之前所做將前功盡廢,心想奇怪及不值,但不知道何超明用意;他一方面向英方提問可行性,另一方面繼續原來追贓工作,最後英方反饋商人放棄訴訟,順利追回近4億贓款。
同樣參加過追贓工作的胡家偉作證稱,追贓到總結報告都沒有見過王顯娣的名字。胡家偉表示,自己於2013年入職檢察院,曾參與“歐文龍案追贓工作”,工作地點位於獲多利中心16樓,當時被告指能自行任意選擇一張辦公桌作為己用,但後來發現原來辦公室有另一名同事,即另一案件被告王顯娣。證人表示當時感到愕然,皆因她工作台上幾乎空無一物,更發現王顯娣每次工作不超過一小時,其後在整理追贓工作報告中也沒有見過王顯娣參與相關工作的記錄。
在歐文龍案追贓工作中,負責製作向英國提交司法協助請求書、檢察官劉因之出庭作證,她稱在完成製作請求書後再無參與工作。何超明曾說另案被告、時任檢察院顧問的王顯娣將接手後續事務。由於工作具保密性,她不便進一步打聽,亦不知王顯娣究竟有否參與工作,但何超明對追贓非常熱心,每個步驟也有跟進,而且何超明亦很重視司法互助的一切工作。
何超明在庭上補充時表示,成功追回贓款,是得到王顯娣協助,對於法庭質疑他為何指示撤銷追贓,他本人不評論,又稱千秋功罪由後人評說,而王顯娣至少完成了他時任檢察長時交付的工作,希望法庭公正裁決。
檢察院租單位轉王名下
廉署周姓調查主任出庭作供表示,檢察院2003年租用獲多利16樓,其中一個單位於2004年轉移至王顯娣名下,3日後王顯娣憑此申請投資移民,其時報稱居於氹仔金利達,檢察院曾租用金利達車位。王顯娣與何超明兄長何超信沒甚交集,之後卻無償居於何超信名下的南灣半島,相反王顯娣除與何超明有多次共同出入境、通話紀錄外,王顯娣更早於2005年入職檢察院以前,已用公帑住酒店或買機票。她的學歷也與職位不相稱,在內地僅有財經專科學歷,英語程度四級,水平一般,報稱曾任職的中澳法律事務中心,廉署查無此處。調查更發現,王顯娣在兩次任職期間共有155日不在澳門,卻只有40日是申報公幹記錄,其餘沒有合理的工作證明,最後一共領取政府380多萬薪酬及出差報銷費用。
下月結案陳詞
庭審逾4個月的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進入尾聲,終審法院定出本月27日聽取行為證人證詞,5月11、12日結案陳詞;何超明及辯方律師則申請增加行為證人的聽證時間,並將結案陳詞日子推後。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表示,已收到何超明辯護律師提交的申請,但認為行為證人名單應該在一早確認,法庭在審理案件中,已多次接納辯方增加證人的要求,行為證人又與案件無直接關係,因而拒絕。至於延後結案陳詞,何超明較早前已曾提出,當時持案司法官因為案件緊急,及嫌疑人被羈押為理由拒絕,所以合議庭以同樣理由,維持結案陳詞時間在5月11日及12日。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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