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採購法理解持不同觀點
李:曾與陳家輝有分歧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昨續審何超明九同伙案。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長李凱旋供稱,對綜合管理組常以“保安、緊急”為由直批項目存疑,覺得“有啲服務都唔係咁急”,不過有關主管堅持做法。至於被指是“隱形顧問”的王顯娣(第八被告),李表示,在王未入職時已隨團出訪四川。
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第六被告)曾供稱,因人事財政廳有內部矛盾,故後來何超明將人員拆出,成立綜合管理組。李凱旋表示,當時財務與採購人員有不同意見,但沒有大拗撬。分拆後,綜合管理組並不屬人事財政廳轄下。對於綜合管理組多次通過何超明同伙所涉之公關公司購買機票,李凱旋表示,人事財政廳不會經該公司購買,一般會聯絡旅行社,亦會做三間詢價。
陳不讓步妥協
在採購法律上,李凱旋表示曾與綜合管理組前職務主管陳家輝(第七被告)有不同理解,陳認為承接過任一項目的供應商,只要服務質量好,其他項目也可直接判予他們。李則主張,直接判給僅用於已承接工程的補充服務。她曾向檢察長辦公室前主任黎建恩(第六被告)反映問題,黎思索後着其與陳協調,最後陳不肯讓步。
李凱旋形容,黎建恩為人認真、嚴肅,會認真聆聽下屬反映問題。陳家輝則溫文有禮,態度不囂張,相信討論問題時每人都有個人意見。陳家輝亦曾向她表示,受“老闆”指示要以公帑購買健身單車,她所理解的老闆為何超明。由於認為做法奇怪,曾向當時的廳長萬曉宇反映,亦相信萬有向黎建恩等匯報,但最終仍獲批准購買健身單車。
何親屬涉私受
李凱旋並供稱,正常的做法是,收到租賃指示後,由他們尋找相關物業並預留款項。但試過在收到建議書時,已指定了要租用的具體車位,車位業主為李君本(第五被告、何超明姐夫)及楊建華(何超明妹夫)。後來在何父的訃文看到有關名字,聯想到他們與何超明有關。
王出勤惹疑惑
至於“隱形顧問”王顯娣,李凱旋指出,王的入職相當保密,雖然她有份管理王的出勤記錄,但多年來都沒有與王直接聯繫,是由專人轉交文件。她從未見過王的請假記錄,試過向黎建恩詢問王預留年假的日期,黎當時稱無必要處理,王是直接跟何超明工作。
檢察院在二○○五至二○○六年,以專家特別職位聘請王顯娣,二○一○至二○一四年則以顧問身份聘用。李表示,在王仍未是檢察院職員時,已曾隨團出訪四川活動,當時何超明向當地官員介紹王顯娣是“王顧問”。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