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 6/2008 號行政法規《工作收入補貼臨時措施》行政法規草案。考慮到殘疾人士就業的具體情況,政府將放寬殘疾人士申請工作收入補貼的條件。
草案主要修改申請條件,建議持有第 9/2011 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申請人,只須每月工作滿一百二十八小時,且申請人年齡不須滿四十歲;其他申請條件不變。二零一七年五月、七月、十月及二零一八年一月的月底前,應遞交有關前一季度工作期間的補貼申請表。
草案建議於二零一七年度繼續發放工作收入補貼,使合資格的低收入僱員每月收入達澳門幣五千元。也建議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
過往是在四月推出工作收入補貼,為何今年較遲推出?財政局局長容光亮解釋,因為需要時間研究是否需要為殘疾人士訂立特別法規。研究後發現,較恰當是把相關條文加進現有的制度。無論如何,今年都會在五月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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