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休息室修電腦不准外揚
【本報消息】檢察院職員陳活棱昨就何超明九共犯案作證。他曾受上司指示,到“教員休息室”維修電腦設備,並被告知不要外揚。陳活棱於二○一○年起入職檢察院司法輔助廳,擔任技術輔導員。他表示,是由前司法輔助廳長林伊娜介紹入職,經過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面試。他在獲多利十六樓工作,但不知道檢院租用了全層。
林伊娜曾指示並帶領他到獲多利十六樓A座(“教員休息室”)維修上網設備,他相信林曾不止一次進入該房,但不知道該單位是否由檢察院租用。陳活棱表示,房中有大床,亦見到類似洗手間的設施。林伊娜有特別告知不要將事件告訴外人,“入嚟呢度唔需要同人講。”不過入職時,院方已特別強調工作保密。
林伊娜亦曾着他將物件交給其弟林浩源(本案第四被告),當時林浩源在十六樓走廊等待。陳活棱亦間中看到林浩源在同層的R座出入(據指是涉案公司進行微縮工作的地點)。他未見過何超明在十六樓出現。
陳活棱供稱,二○一三年曾在檢察官陳錫豪組織下,與本澳三家大型電腦公司商討檢院卷宗的微縮工作,但最後因價錢高昂作罷。不知原來檢院一早已將微縮服務外判,由本案第一被告黃國威的公司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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