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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

2017-05-03 03:30

按照法律規定,搶劫是侵犯他人財產及人身權的複合型犯罪,有兩個基本罪狀要素,包括奪走他人財物及使用暴力。《刑法典》規定,普通搶劫罪的刑罰是一年至八年徒刑。

至於搶劫的方式,是指以暴力的手段(例如毆打、推撞或箍頸),用一種即時的危險來威脅(例如口頭威脅),又或令對方不能反抗(例如捆綁),從而取走或迫使對方交出身上的物件或金錢。就早前報章所報道的一宗搶劫案件,有人涉嫌施以胡椒噴霧,企圖掠走他人錢財,即使雙方並沒有身體接觸,但由於以胡椒粉末來令人無法反抗,所以同樣會被視為施以暴力而觸犯搶劫罪的規定。

另一方面,隨著行劫者作案時的客觀狀況、空間地點、手法及涉案金額的不同,普通的搶劫行為極有可能演變成加重搶劫罪。加重搶劫罪所涉及的一般是犯罪數額較大、行為性質惡劣而應予以嚴懲的罪行。如果行劫者令對方嚴重受傷或有生命危險(例如扑頭搶劫);犯罪時攜帶武器(例如持有利器或刀具);搶劫巨額財物(超過三萬元);搶劫車站或碼頭乘客的物件;非法進入住宅作案等,都是屬於加重搶劫的行為,刑罰會加重到三年至十五年徒刑。如果引致對方死亡,最高刑罰更會達至二十年徒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0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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