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團結婚取得物業經屋無得做契
施家倫促修訂經屋法減矛盾
【本報消息】議員施家倫書質經屋做契問題,促請當局修改“經屋法”,合理解決因家庭成員結婚取得物業而導致無法做契的情況,以及適當延長勒令遷出期限,更加人性化地處理勒令遷出問題。
勒令遷出要人性化
施家倫指出,根據《經濟房屋法》規定,一個經屋家團在做契之前,祇要其中一個成員在澳擁有物業,其經屋批给就會被取消。但目前上述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引發不少爭議,部分家團因為子女婚嫁影響,令到不少輪候以久、好不容易才上到樓的核心家團徬徨無助。
由於現時經屋做契時間漫長,令到不少家團等做契等到“頸都長”。在等待期間,子女已經長大成人,成家立室,甚至遇到擁有不動產的另一半。然而,當等到可以做契時,當局卻以新增家團成員擁有物業的理由,取消其做契資格。
此外,部分家團因為成員變化,不符合經屋申請條件而被勒令遷出。據相關規定,勒令遷出的期限普遍為三十日。但對於有老有幼的核心家庭,以及孤兒寡母的單親家庭,都難以在如此短時間內找到新居所,導致最終無家可歸。他促請政府適當延長期限,更加人性化地處理勒令遷出問題。
“居有其所,安居樂業”是特區政府房屋政策的施政目標,房屋是民生問題的重中之重,當局實有必要合理化、人性化地落實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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