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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保障殘疾人權利

2017-05-07 06:35

    國際公約保障殘疾人權利

    重視和保護殘疾人士,讓他們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利,一直為國際社會所關注。聯合國大會於二○○六年十二月通過的《殘疾人權利公約》,是廿一世紀第一項全面保護殘疾人士權利的國際公約,確保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維護他們的尊嚴。該公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效,並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該公約,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國家有促進、保護和確保殘疾人士權利的義務。

    殘疾人士享有該公約規定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其他權利。

    公民權利方面,締約國確認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殘疾人士應不受任何歧視,並且享有法律給予的權益和保護。殘疾人士有言論自由,有權以各種交流形式自由發表意見。殘疾人士有權獲得各種社區支援服務,包括必要的個人援助,以及享用為公衆提供的社區服務和設施等。

    政治權利方面,殘疾人士有權獲得和改變國籍;取得國籍證件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殘疾人士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和機會;透過他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政治和公共活動等。

    經濟權利方面,殘疾人士可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且不得被奴役或被強制勞動;殘疾人士與其他人享有同等機會和同工同酬的權利,以及有權獲得各類職業介紹服務、職業和進修培訓等。

    社會權利方面,殘疾人士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包括幼兒、小學和中學教育、高等教育、職業培訓、成人教育及終生教育等權利;按各人需要獲提供學習手語、盲文及其他輔助和替代性的交流方式,以及定向和行動技能的機會。殘疾人士亦有權獲提供其他人享有的免費或費用較低的醫療保健服務;有權獲提供殘疾特需的醫療衛生服務,以及獲提供不受歧視的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等。

    至於文化權利方面,殘疾人士可進出所有文化表演和文化服務場所;有權組織和參與各種文化、娛樂和體育活動等。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殘疾人權利公約》第1、3、5、7、18、19、21、22、24、25、26、27、29、30條。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