瀕危野生動植物公約三部門執法
【本報消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執行法》法案昨獲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通過。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鄭志強引介時表示,委員與政府代表充分交換意見及雙方在技術層面多番研究及討論後,完善了法案的條文。
鄭志強表示,法案涉及的政府監察實體為經濟局、民署及海關。經濟局是執行法的管理機構,民署是科學機構,負責對瀕危野生動植物種標本貿易簽發准照程序活動等提供意見,保管被扣押的活標本。海關負責核實進出口商提交的文件與標本是否相符。委員會一方面細則性審議,一方面等待政府把更新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三個附錄刊登政府公報。考慮到鄰近地區的法律體制對相關危險的回應,委員會及提案人經充分討論達成共識,將違反規則的行為列為刑事化,並設定須承擔輕微違反責任。
法案建議的罰則,存在與《動物保護法》罰則及法律的補充行政法規規範的罰則“表面競合”的情況,經雙方法律顧問研究及討論達成共識,於現階段以現有的技術方案解決問題。對於“表面競合”問題,委員會擔憂處罰制度之間不連貫,提請行政當局日後籌備立法提案時,倍加注意法律的一致、確定及連貫,並建議政府考慮訂立必要的機制避免此類情況再發生。
法律將於九月一日起生效,日後公約附錄Ⅰ中屬於“極其珍貴物種”的處罰標準,由過往最高罰款五千元調升至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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