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上午繼續由控方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何超明在庭上曾宣稱 5個沒有 (整個過程中沒有涉及任何親屬關係、沒以任何形式指示任何人、沒有組織犯罪集團、沒有欺詐以分享利益、沒有從任何公司和個人收取一分一毫。),在文件上簽名只是法定職責,但控方指出,大部分文件都是何超明或授權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簽名,法定義務需對簽名負責,案中每次交上的建議書也附同報價單和合同,何超明的說法只是推卸責任。 何超明使用黃色便條與下屬溝通,亦證明有干預工程和服務判給,例如下屬寫 “可否上建議書”,何超明用打圈代表已看文件,這種由上而下的採購方式與一般由下屬先在市場找報價,再上交的方式完全不同。案中雖然沒文件顯示何超明直接修改報價或屬意哪家公司承接服務,但客觀事實是 “先消費後報價”,控方質疑除了何超明同意,還有誰人可以。 (區賢達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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