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小燈泡”被告一審判無期
【香港中通社十二日電】轟動一時的去年台北內湖女童“小燈泡”遭殺害案,檢方依殺人罪將被告王景玉起訴,建請求處死刑。法院今日判決結果出爐,一審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
去年三月二十八日,王景玉在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持菜刀朝四歲劉姓女童“小燈泡”頸部猛砍二十三刀,導致女童當場死亡。
士林地檢署去年五月偵結此案,認為根據醫師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王景玉犯案當下,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導致無法辨識自己行為,因此依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殺人等罪嫌,起訴王景玉,建請求處死刑。
精神病患不判死刑
經過近一年的審理後,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作出一審宣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王景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法院說明判決理由時表示,王景玉罪證明確,且是最嚴厲犯罪,殺人罪的法定刑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依照立法機構制定的“兩人權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解釋,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作出限制。被告王景玉患有思覺失調症,對精神病患不判處死刑。王景玉到庭聆聽宣判,面無表情,之後被警方還押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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