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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何“三不”應重判

2017-05-13 06:35




   帶頭犯罪逾千三宗    壞特區司法界形象

    控方:何“三不”應重判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進入最後階段,控方昨天完成結案陳詞。助理檢察長陳子勁總結,指何超明作為曾經的司法界之首,卻帶頭犯罪,影響特區及司法界形象,且由始至終“不坦白、不合作、不悔罪”,應予重判。

    公帑成斂財對象

    陳子勁總結表示,何超明的罪行包括:不法聘請“隱形顧問”王顯娣;私藏扣押品沉香;以公帑支付家屬的旅行費;利用職務之便,將檢察院的廿四類服務合同判給以其為首的犯罪集團之空殼公司等。形容公帑對於何超明來說是斂財對象,並非以公共利益運用公帑。

    過河濕腳濫權批

    控方指何超明讀法律卻不懂法律,為免其又高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陳子勁解釋犯罪集團所涉的一千三百五十九項詐騙,源於有關一千三百五十九份合同。

    何在每一次批給時,本可喊停、不判給有關“三無公司”(無人手、無規模、無設備),但他利用職權濫批,並從中“過河濕腳”獲利,充分顯示惡意。其犯罪故意是獨立形成,不適宜以連續犯方式處罰,“一千三百五十九份合同,就係一千三百五十九個犯罪行為”。

    幾十幾百皆犯法

    對於檢察院“幾十文、幾百文都告”的指責,陳子勁反駁稱,司法人員不能選擇性執法,反問何超明及有名法律人,若存在犯罪跡象,能否因金額高低而選擇是否檢控?

    陳子勁形容何超明的行為打擊司法機關正面形象,亦將何超明過往予人無私、廉潔的印象一掃而空,僅餘下只顧個人享樂、扭曲價值觀的負面形象。然而“監督別人的人,首先要監督自己”,監督者應更嚴以律己。其行為亦有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日前對司法機關“慎重用權、依法用權、為民用權”的期望。

    建議充公千七萬

    最後,陳希望法庭注意,何超明由始至終不承認犯罪,以藉口狡辯開脫罪名,在審訊期間一直“不坦白、不合作、不悔罪”,錯過減輕情節的機會。何超明作為時任主要官員、領導司法官,有關犯罪行爲不論金額為何都極其嚴重,對特區、司法機關造成深遠影響,應從重處罰。建議充公何超明及其妻周小芙無法解釋財產來源的一千七百多萬澳門元予澳門特區,何超明應就假聘王顯娣、租用教員休息室、租用竹灣豪園等不法事宜,向檢院賠償七千多萬元損失。(相關新聞刋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