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販賣人口
據傳媒報道,早前警方在突擊巡查娛樂場、網吧、卡拉OK、酒吧等場所期間,除查獲有人涉嫌逾期逗留等違法行為外,亦發現有兩名女子涉及“販賣人口”的情況。
有關販賣人口犯罪,法律層面上,在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有明確規定,販賣人口情況有四種,包括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以及買賣兒童。
法律規定,構成“販賣人口罪”,須符合目的、手段及行為三個要件。如果目的是為了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從而透過暴力、嚴重威脅、欺詐等手段,作出引誘、招募、運送或收容他人等行為,就會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則不論行為人藉任何手段,已可構成犯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屬加重情節,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至於涉及買賣兒童方面,構成犯罪所須的要件,不同於以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情況,按照法律規定,“藉收取或給付款項或其他回報,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或取得未成年人,又或取得或給予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同意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換言之,以收養或取得兒童為目的,買賣或移轉兒童,從中給付或收取利益,已經可構成犯罪。
預防及打擊販賣人口犯罪,除政府主動採取措施外,亦有賴市民共同參與。任何人如發現有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除可與警方聯絡外,亦可致電打擊販賣人口二十四小時舉報及求助熱線:2888-9911提供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八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以及《刑法典》第一五三—-A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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