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對象只能是人或公司
潘愛儀:政府非詐騙對象
【本報消息】前檢察長何超明在廿四類服務判給合同中被控過千條詐騙罪、分享經濟利益罪、濫權罪等,辯方律師潘愛儀昨日結案陳詞時反駁檢察院與廉署都是結論性事實,非具體事實,未能一一證實。同時,不可適用詐騙罪、分享經濟利益罪;就連控濫權罪,都應視乎每一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看。
潘愛儀認為,涉案公司有員工、有辦公地點、有交稅,意圖是做生意,並非不勞而獲,控方不能以有差價做標準來評斷檢察院有損失,這是控方不了解商業活動。商業活動講求利潤,涉案公司有提供服務、有想要利潤,難道就叫詐騙?這不成立。
潘愛儀表示,詐騙罪的對象只能是人或公司,但作為政府這樣的龐大機構,不能成為詐騙對象,此問題在學說及司法見解上有不同意見,希望法庭參考。一些意見認為只有人才能被引導錯誤,若受害者是政府,就不能成為對象。如果認為可以,則要視乎誰是詐騙人,犯罪中行為人若是公務員,則應以刑法典中公務人員公職犯罪處理,不應以詐騙罪論斷。
至於分享經濟利益罪,就要確定有利益分享到,但始終未能證實何超明有分享到利益。
潘愛儀提到,被控的所有詐騙罪,都無存在過告訴情況,只有檢舉情況,檢舉則不具追究成份。若無提出追究,檢察院就無正當性追究。即使將起訴書視為追究,但起訴書提出之日已過追究時效的六個月。作為法律人,從法律、程序上,這些罪名都不成立。
至於是否濫權罪,則應視乎每一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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