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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犯罪集團指控屬恐怖檢控

2017-05-16 06:35

    訴訟程序四大問題   “公器私用”缺三要素

    何:犯罪集團指控屬恐怖檢控

    【本報消息】被控一千五百三十六項罪行的何超明,昨在終審法院作最後陳述,他逐點反駁指控,稱訴訟程序有四大問題,且“公器私用”指控缺少三要素,控方就合同詐騙所述純屬類推,力陳自身沒有收過不義之財。

    要逃早逃咗十次

    何超明首先提到,整個訴訟程序有四點問題,總結為:狹隘報復、舉報不公;捏造事實、慘被羈押;先定有罪、再砌證據;未審事實、不能定案。他指離任一個月便被查,檢院向廉署檢舉後不足四十八小時,有關二十一名涉案人已被叫上廉署,當中存在人為因素,“一下子何來咁多情況?”

    去年二月始羈押的他表示,當時被指強行登機,然而他當天只是到香港求醫及見朋友,身上僅得二千三百多元,根據直升機公司、出入境事務局的訊息,他均沒逃跑跡象,“要逃跑我一早逃咗十次”。

    關於虛構“隱形顧問”王顯娣一事,他指王確實存在,從事聯絡、參訪、接待、資料、助理等工作。王顯娣的任職期間為二○○五至二○○六年以及二○一○年至二○一一年,反問若指控屬實,為何不連同中間相隔的數年一同詐騙?重申王顯娣有就“歐案”追贓與內地部門及英國方面聯絡,“追贓不求有功,但求無罪,不能功勞歸國家、利益歸特區,罪就在我。”

    從無獲不當得益

    至於利用竹灣豪園及獲多利十六樓的教員休息室的指控。何超明表示當中不存在所謂詭計、檢察院從中無損失,他也沒有從租金中取得不當得益,不符合“詐騙三要素”。在回歸初期,檢院並不如法院般有專屬地方,但又確實有招待需要,上述兩地有用作公務是不爭事實。有將一些公務交往收到的紀念品放在竹灣豪園,但不等於他住在該處或私用招待所。

    何超明形容控方“創立犯罪集團”的指控是“恐怖檢控”、“欲置死地”。有關證據零碎,僅以電話監聽所得構成集團關係,然而他與有關人等根本不存在穩定性、組織性、規律性等犯罪要素。稱之為檢控中的“恐怖主義”,旨在將他打造成十惡不赦的壞人,不符合檢察院十五年來的正確檢控水平。

    犯罪成本不合理

    就涉案的一千三百五十九份合同,他指若涉案公司為直接服務商,則被控“分享經濟利益罪”,若該公司再將服務外判,則被視為詐騙,現時是“有殺錯無放過”,將所有他有份簽署過的合同都列作詐騙,且控方對於他如何密謀犯罪、從中得益,均是出於類推。

    何超明強調無詐騙、無集團、無收錢,“一分一毫不義之財都係定時炸彈”。他批評廉署“編造事實、製造黑錢”,有關人員的經驗不足,所製作的財務報告有問題,就他洗黑錢的指控是“亂射箭、不畫靶”。

    何超明就指控多個“不合理”。自身被指犯下一千五百多條控罪,即“日日都要犯罪”,作案次數不合理;若真要創立黑社會,理應與有權力人士勾結,控訴書所提到的犯罪組織結構不合理;自身收入、資產遠高於被指的犯罪得益,犯罪成本不合理,“為好玩攞命博?為面?”另外,案情指他將犯罪集團辦公地點設在獲多利十六樓某單位(與檢察院有關辦公室同層),但按常理應將犯罪集團安放在偏僻之處,“我真係智商低到咁緊要?”

    自辯是唯一生機

    何超明否認不坦白、不合作,接受廉署問話時有權選擇沉默,有感向法庭自辯是唯一生機,然而無法承認非事實內容,相信法庭會作出公正裁決。

    終院合議庭主席岑浩輝在何超明完成陳述後,表示將於本月十八日閉門審訊本案的“特別專項撥款”內容,未宣佈宣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