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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管理費隨物轉移 倡買方最多畀兩年錢

2017-05-17 06:30
政府建議以隨物轉移連帶責任處理單位欠管理費問題.JPG

【本報訊】欠交大廈管理費寫入物業登記的做法,立法會小組會和政府一直未有共識。政府提交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新文本,作出大幅修改,以隨物轉移連帶責任,處理單位欠交管理費問題,買方負責最多兩年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公證員需要向買賣雙方說明連帶責任;買家有權向大廈管理機關取得欠款資料。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份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今次是政府提交新文本後的首次會議,上一次會議已是去年七月底。原文本賦予業主會權力,若單位拖欠管理費,業主會有權在物業登記局提出登記,讓未來單位買家知悉單位存在債務等。
新文本提出以隨物轉移連帶責任,處理單位欠交管理費問題,新文本有大幅修改,買方負責最多兩年欠款,其餘由賣家負責;賣家於“做契日”要通知買家單位欠款多少;公證員需要向買賣雙方說明連帶責任;買家有權向大廈管理機關取得欠款資料。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欠交大廈管理費寫入物業登記的做法,委員會認為會加重物業登記局負擔,操作上亦會有時間差距。政府經過再次向社會和業界收集意見,最終大幅修改,委員會認為新文本更簡潔和編排合理,有信心在今屆會期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