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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配偶須納入家團內 廉署:法例無強制規定

2017-05-18 06:30
廉署建議應適時完善經房法,公平使用公屋資源.jpg

【本報訊】就房屋局因經屋申請人配偶持有物業而取消預約買賣合同的投訴,廉政公署經調查後認為,現行的《經濟房屋法》並未強制規定申請人的配偶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份,雖然房屋局改變過往一貫的立場和做法,初衷是希望善用寶貴的公屋資源,但不能僅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一個行政指令解決。廉署稱,房屋局應接納在輪候經濟房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又建議在適當的時候完善現行的經濟房屋法律制度。
廉署昨日發出新聞稿稱,日前陸續收到二十七份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以及議員投訴,指房屋局不批准經濟房屋預約買受人的配偶不屬於家團的申請,不僅違反了《經濟房屋法》的規定,而且違背了當初給經濟房屋申請者的指引,要求廉政公署介入調查。經了解,投訴人皆為“萬九經屋”的申請者,他們在二零零三年至二零零五年期間按照舊《經濟房屋法》的規定申請經濟房屋並獲准進入輪候名單,在二零一二年前後獲分配經濟房屋及簽署預約買賣合同,並已入住相關的單位。
投訴人於二零一六年四、五月間收到房屋局公函,表示為協助辦理經濟房屋的買賣公證書,要求投訴人提交家團成員及婚姻狀況的最新資料。由於投訴人在輪候期間結婚,因此填寫了房屋局提供的“不屬於家團的組成部份聲明書”,要求不將配偶加入成為家團成員。投訴人於二零一七年三、四月收到房屋局的公函通知,表示根據經屋法規定,有關配偶不屬於家團名單的申請不獲批准,配偶必須加入為家團成員。由於投訴人配偶在澳門擁有住屋,一旦成為家團成員,將不符合取得經濟房屋的法律規定,預約買賣合同也將會被解除。
投訴人認為房屋局的決定不僅違反了經屋法的規定,而且違背了房局之前發出的指引,因為當初在準備結婚時,曾經向房屋局查詢,得到的回覆是只要夫妻採取“分別財產制”及不將配偶加入成為家團成員,便不會影響取得經濟房屋的資格。
根據房屋局資料,有二百一十八宗個案申請不將配偶納入家團成員,其中有一百八十三宗個案是申請人的配偶在澳門擁有房屋。廉署認為房屋局改變過往一貫的立場和做法,起因是部份申請人的配偶在澳門擁有住屋,初衷是希望善用寶貴的公屋資源。然而,經屋法只從申請經屋的資格層面訂定家團的定義,並未強制規定凡是基於親屬關係而共同生活的人員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份。房屋局的法律見解、內部指引、對外宣傳、實務操作等亦持此觀點,而房局的法律意見書並無充分的法律及事實依據改變這一觀點。故房屋局應接納在輪候經濟房屋期間結婚的申請人不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的申請,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條件時向申請人發出經濟房屋單位“做契”的許可書。
廉署指出,公共房屋資源合理分配問題不能僅靠一份法律意見書及一個行政指令解決,而是必須透過修改現行經屋法的相關規定才能達至。廉署建議應在適當的時候完善現行的經濟房屋法律制度,使公共房屋資源得到公平、合理及充分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