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權選擇配偶是否納入家團
李靜儀:申請時始審查資產
【本報消息】廉署調查結果顯示,現行“經屋法”無強制規定申請人配偶必須成為家團的組成部分。議員李靜儀表示,意味着申請人有權選擇配偶是否納入家團名單。又指“經屋法”第十八條規範申請經屋的條件,申請人配偶收入及資產審查只限申請階段,非輪候做契階段。
做契拖杳十年未成
李靜儀表示,議員辦收到經屋預約買受人投訴後曾去信廉署要求分析法律,及調查當中有否涉及行政瑕疵或失當。廉署調查結果已清晰了申請人是否將配偶納入家團名單具有選擇權,申請人可向房屋局提交聲明書,要求不把配偶加入家團成員。
她表示,假如申請經屋家團能在一兩年內完成做契,其後家團有成員結婚並另置物業,並不影響經屋申請資格。現時的問題是房屋局做契時間慢,部分家團十多年都未做契,期間有一成員結婚,因其配偶擁有物業而影響整個家團的經屋資格並不公平。促請房屋局加快做契時間,不可再拖。
處事矛盾難以接受
她重申,不少申請經屋家團名單由多人組成,其一成員配偶擁有物業,並不代表整個家團無公屋需求。又指房屋局指引前後不一,令人難以接受。提醒行政部門必須依法施政,謹慎作出行政決定,因為會影響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是次已有家團諮詢律師意見,造成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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